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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全站分類:社團組織
一、依據:特殊教育法
二、服務對象:領有身心障礙手冊、診斷證明書
三、成立班別:特教班(集中式)1班、資源班2班、視障巡迴班1班
新化區特教中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